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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卫生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

    宣府通[2007]5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城区卫生市场秩序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城区实际,特作如下通告:

    一、行人走人行道,过马路走斑马线,并服从城管人员指挥。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一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二、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停靠必须按规定停靠在划定的临时停车区域内。违者,一律拖移,并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三、对东至江口大桥,北至川孔子农贸市场,西至西门转盘的城区街道实行交通管制:每日上午7:00至晚上10:00严禁货运车辆(含三轮车、拖拉机)通行,滨河路禁止机动车辆通行(执行公务车辆除外)。违者,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废土弃渣车辆进入城区或离开工地前,必须做到车身冲洗干净、按规定装载、牢固捆扎、严实封盖,不得沿街抛洒、泄漏。违者,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县城规划范围内行驶的摩托车,限载二人(含驾驶员),司乘人员必须戴安全头盔,同时,不得安装遮雨(阳)篷。违者,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摩托车、代步车从事客运经营。违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市民应将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扔进果皮箱,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乱倒。违者,除批评教育外,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八、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桶(车、池),严禁倒入果皮箱,建筑垃圾须自行运出城外指定地点。违者,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九、禁止在墙体、电杆、路牌、电话亭、行道树等公用设施上擅自刻画文字或图案,禁止随意张贴广告。违者,责令限期消除外,并处50元以下罚款。

    十、严禁骑门占道或游动经营,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严禁未经允许不按标准悬挂条幅、横幅、其它广告以及占道宣传。违者,责令限期撤除,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处2000元罚款。

    十二、严禁擅自拆除、损坏、占(挪)用、焚毁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苗木。违者,除赔偿损失外,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由城管联合执法大队负责组织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尽职尽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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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07-7-10 15: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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