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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中队: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按时出勤的自觉性,努力把执法大队打造成文明之师,纪律之师,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请假种类及应提供的依据
   城管联合大队执法人员请假种类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学习假。
   事假,本人及其家庭有急办事项需请假。
   病假,本人因病住院治疗或在家里治疗休养请假,3天以内说明病情,3天以上提供医院证明。
   婚假,本人结婚请假。
   丧假,直系亲属和直接供养的旁系亲属亡故,须为其办理丧事请假。
   学习假,本人参加函授教育或自学教育面授及考试请假,请假时提供学校或主管单位的通知或相关证明。
   请假半天以内可以口头报告,半天以上须写出假条。
   第二条   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
   各类请假半天以内,由所在队(办或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告分管副大队长和教导员。半天以上的假,由所在队(办或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大队主要领导审批。各类请假按程序审批后,假条送督查股备查考核。
   第三条   各类请假的具体规定
   每人每月设全勤(没有事假、病假)奖50元,当月底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给每位队员。
   队员之间每月代班2次(包括两次,每次1天)或2天以上的取消全勤奖。
   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补助10元,每月累计达5次的扣补助200元,累计达10次的,扣全部补助450元。
   事假每天扣30元,其它奖励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每月超过5天(包括5天)的,取消当月所有补助和奖励,连续2月均超过5天的,退回原单位待岗。
   旷工每次扣补助50元,1月内累计达3次的,扣补助200元,其它奖励补助扣半,累计达5次的,取消当月各类补助和奖励,并退回原单位待岗。
   婚假、产假、丧假、学习假视为出勤。
   病假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发放补助。
   第四条   不假或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假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不假离岗的;
   2、请假未批准而离岗的;
   3、请假期满未上班又未续假的。
   第五条   附则
    1、以大队规定工作时间晚来或提前离开或中途擅自离岗10分钟以上的视为迟到或早退,以大队规定工作时间晚来或提前离开或中途擅自离岗一个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次数以半天工作日或一次突击活动或一次会议为计算单位。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城管办和城管联合执法大队。
   3、城管办工作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4、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五日

作者: 编辑: 来源: 日期:2007-8-9 14: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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