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管理城区露天夜市摊点的通告
宣府通[2007] 12 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营造良好的夜间休闲秩序,现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汉县城市管理联合执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现就规范管理城区露天夜市摊点通告如下: 一、设置范围: 将城区露天夜市摊点的设置范围分为禁止区和控制区。 禁止区包括:东门旱桥——后街——西门转盘、植物油厂——解放街——石岭大道、神庙街、祠堂街 、学坝街、堤坎街、南街、板桥街、新街、新市街、皇庙街、牌立湾、石灰巷、北街; 控制区包括:滨河路、上、下城壕、岭南路、骑龙路。 二、要求: 1、所有露天夜市摊点经营时间限定在每天19:00至24:00(高考、中考期间一律不准经营露天夜市)。 2、禁止区内禁止摆放所有形式的骑门、占道夜市摊点。 3、严禁在控制区内滨河路车行道上及其以南的人行道上摆放露天夜市摊点和经营儿童(电动)游艺车;严禁在其它控制区超出主街人行道范围摆摊设点。 4、经营业主应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相关手续。 5、经营饮食的露天夜市摊点,应有相应的清洁水源、垃圾装运设施,门市内或附近应有厕所,经营结束后,必须把所占场地清扫干净。 6、禁止高声喧哗、划拳行令,禁止随地倾倒污物和脏水,禁止随地大小便。 7、对违规经营的业主,由县城管联合执法大队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直至依法取缔。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5月10日
作者: 编辑: 来源: 日期:2007-7-17 10: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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